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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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55149507-0-CF-0025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处罚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建局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法律法律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对执法人员巡查、群众举报、移送、交办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 2、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立案的; 3、调查取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收集证据不全面的; 5、处罚决定不合法、不适当; 6、不履行听证程序的; 7、不复核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理由的; 8、不及时下达决定的; 9、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 10、对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不复核或不采取相关措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9]13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