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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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强制 | 77671226-7-QZ-0001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收购、征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催告责任:对保管条件恶劣或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档案所有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档案的代保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代保管的档案,档案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情形,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对不应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行政强制的; 2.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保管行为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丢失、损毁代保管档案的; 6.违法拒绝受理举报或者对举报查处不力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