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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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权力 | 77671226-7-QT-0002 | 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第十条第七项 【规范性文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组织验收组现场验收。对现场验收不合格单位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 |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应当提交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资料审查不严格; 6、不按标准要求验收的; 7、索贿、受贿、利用验收之便谋取私利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七条第四项;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项。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