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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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奖励 | 77671226-7-JL-0001 | 对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个人以及向国家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档案法》规定,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表彰申请。 2、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相关科室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责任:相关股室要严格把关,审查上报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人为指定、随意上报等情况。审核依序为先由承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1)做到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充分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积极作用。 (2)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在档案工作表彰或奖励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对法定行政奖励职责不予履行的; 2、对法定奖励职责敷衍了事,不制定评比标准、不完全覆盖应参评范围的; 3、对不符合参加评比条件的人准予参加推荐评比,如受到违纪处理人员等; 4、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通过的拟表彰人员不进行公示的; 6、评比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晋评组发(2014)2号);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