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 1
        • 2

               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切换到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91-1-CF-0001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处罚应当立案的而未立案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9、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凭借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1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12〕第26号)
        【规范性文件】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地税发〔2006〕112号

        一、行政处理:1.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原岗位;
        5.停职离岗学习;
        6.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7.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经济惩戒;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