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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运输车辆的扣留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强制 40763040-X-QZ-0006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运输车辆的扣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