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强制 | 40763040-X-QZ-0006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运输车辆的扣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