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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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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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0763040-X-CF-000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六)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七)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八)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十)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一)其它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