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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许可 40763040-X-XK-000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