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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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许可 | 01269550-8 -XK-0007 |
货运经营许可(除道路危险货运外)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考察,抽样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对人校友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第十九、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