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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081-CF-0002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四、五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二款《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三、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