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检查 | 736317701-5-JC-0002 |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未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款 |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粮食经营活动、粮食质量和卫生情况、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最低、最高库存量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或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