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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80-7-CF-0034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木种苗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对其进行追责:
        1、训诫或书面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6、行政处分;
        7、党纪处分;
        8、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