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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80-7-CF-0016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对其进行追责:
        1、训诫或书面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6、行政处分;
        7、党纪处分;
        8、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