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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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强制 | 01269514-5-QZ-0001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实施收缴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八条 | 1.催告责任: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