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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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06801219-8—CF—0001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条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公示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第426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