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 1
        • 2

               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切换到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      

        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55410353-8-CF-0009 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
        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符合用人单位向职
        工收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金
        、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民身份
        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的处
        罚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
        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
        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
        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
        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用人单位向职工收
        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金
        、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民
        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
        证件的处罚条件的案件不予
        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用人单位向职工
        收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
        金、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
        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
        等证件的处罚条件的案件予
        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
        的;
        3.对符合用人单位向职工收
        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金
        、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民
        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
        证件的处罚条件的投诉举报
        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或监
        察不力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
        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 第
        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
        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依
        据:【
        地方性
        法规】
        《山西
        省职工
        劳动权
        益保障
        条例》
        (山西
        省人大
        法规)
        第二十
        九条第
        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