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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55410353-8-CF-0006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劳
        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符合用人单位未经
        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的处罚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
        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
        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
        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
        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用人单位未经
        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
        个人信息的处罚条件的
        案件不予受理、立案
        的;
        2.对不符合用人单位未
        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
        其个人信息的处罚条件
        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
        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受理、立案的;
        3.对符合用人单位未经
        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
        个人信息的处罚条件的
        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
        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或监察不力导致劳动者
        权益受到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
        政处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

        【行政法规】《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六条、第
        七条
        【党内法规】《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 》、《吕梁市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