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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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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55410353-8-XK-000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