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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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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55410353-8-CF
        -0008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
        民工权益保护
        条例》第三十
        五条
        1.立案责任:符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补证。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必备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
        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
        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
        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
        动合同的处罚条件的案件不
        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农民
        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
        劳动合同的处罚条件的案件
        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
        的;
        3.对符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
        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
        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
        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
        动合同的处罚条件的投诉举
        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或监
        察不力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
        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 
        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
        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