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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给付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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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给付 55410353-8-JF
        -000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给付、出国(境)定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 1.受理责任: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把关。
        3.审批责任: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给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
        4.传达责任:及时发放。
        1.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
        3.不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支付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4.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法定程序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社会保
        险法》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第九
        十一条、第九十二
        条、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部门规章】《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第四
        条、第五条
        【党内法规】《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吕梁市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