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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其他权力 73634798-X-QT-0005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法律援助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决定,送达。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异议审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审查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审查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查申请或者不予审查的理由的;6、在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审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查的;8、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报告的;9、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责令离岗培训;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