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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种类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强制 01269565-5-QZ-0002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种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1.催告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