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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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征收 | 01269583-1-ZS-0005 |
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地方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批复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方案向有关单位出具《征收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调查核实,有关单位未缴纳的,出具《限期缴纳通知书》 3、决定阶段责任:经调查,根据不同情况,先后向有关单位出具《滞纳金征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除决定书外,其他渔业补偿费征收文书以特快专递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交给有关单位,决定书按行政处罚送达程序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扣分或擅自处置征收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 |
【法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