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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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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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01269553-2-JL-0001 |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显着成绩、表现突出等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 【法律】《统计法》第八条 【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统计工作有关法规和表彰文件要求,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表彰申请。 2.组织推荐责任:各统计部门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统计奖励承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审验、审查送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对拟表彰的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进行公示,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拟奖励的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 4.表彰责任:下达表彰文件,颁发奖励证书或给予物质奖励。是否做到除下达表彰文件外,能够给予物质奖励,充分起到鼓励先进的积极作用。 |
1.在统计表彰或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对统计法定行政奖励职责不予履行的; 2.对法定奖励职责敷衍了事,不制定评比标准、不完全覆盖应参评范围的; 3.对不符合参加评比条件的人准予参加推荐评比,如受到违纪处理人员等; 4.在先进统计人员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通过初审人员不进行公示的; 6.评比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至四十条、四十三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