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1306 | |
发文字号:吕政发〔2018〕6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4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向省级开发区下放、委托(或授权)行使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08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省级开发区下放、委托(或授权)
行使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向开发区简政放权的针对性、精准性,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精神和吕梁市开发区改革创新工作推进会议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向开发区下放、委托(或授权)行使行政职权事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内容
此次向省级开发区下放、委托(或授权)行使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市直9个部门共46项。(详情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省级开发区下放、委托(或授权)行使行政职权事项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为第一责任人,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明确下放权力事项的承接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住、管好、精确落地。放权部门与承接部门要及时动态调整部门职责和权责清单、审批事项目录等内容,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指导监督。市直放权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承接下放事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要针对下放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吕梁市政府向省级开发区下放、委托(或授权)行使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46项)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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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政府向省级开发区下放、委托(或授权)行使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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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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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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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 |
同意下放。但开发区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
根据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开发区可由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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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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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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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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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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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改变建筑物外形和色彩、设置雕塑等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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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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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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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市质监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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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
市质监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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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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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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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市质监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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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商务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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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注册登记 |
市工商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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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动产抵押登记 |
市工商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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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
市工商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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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市工商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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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司清算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
市工商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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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市工商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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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
市工商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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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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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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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 |
涉及河道部分不予下放 |
因市管河道文峪河、磁窑河、虢义河涉及流域总体规划和上下游、左右两岸的防洪问题,为避免相邻县、市之间的矛盾,不宜下放审批权限。县属河道审批权限可维持现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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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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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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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市水利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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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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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经信委 |
同意下放 |
简政放权 |
企业投资5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下的备案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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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 |
市经信委 |
同意下放 |
简政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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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同意下放 |
简政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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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同意下放 |
简政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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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同意下放 |
简政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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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同意下放 |
简政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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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 |
市经信委 |
同意下放 |
简政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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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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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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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市人社局 |
同意下放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83号)第一条第2项各市、县(市、区)单位设立服务机构(设立冠名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服务机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分别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和实施管理 |
若需要下放冠名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服务机构的管理权限,需人社厅下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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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市人社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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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市人社局 |
同意下放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2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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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市人社局 |
同意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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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由技能鉴定中心核发,技能鉴定中心的设立需由省厅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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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改委 |
建议下放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落实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探索“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先批后建”转变为“先建后验”“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的新型审批管理模式,因此建议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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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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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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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落实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探索“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先批后建”转变为“先建后验”“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的新型审批管理模式,因此建议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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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提交专家论证)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落实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探索“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先批后建”转变为“先建后验”“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的新型审批管理模式,因此建议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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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提交专家论证)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落实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探索“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先批后建”转变为“先建后验”“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的新型审批管理模式,因此建议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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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检查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招标方案及核准意见,是随着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同步出的,核准意见中提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处罚是按照核准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谁核准,谁拿意见,谁检查,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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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监管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核准或备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谁核准,谁拿意见,谁检查,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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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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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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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招标方案及核准意见,是随着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同步出的,核准意见中提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处罚是按照核准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谁核准,谁拿意见,谁检查,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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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招标方案及核准意见,是随着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同步出的,核准意见中提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处罚是按照核准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谁核准,谁拿意见,谁检查,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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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招标方案及核准意见,是随着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同步出的,核准意见中提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处罚是按照核准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谁核准,谁拿意见,谁检查,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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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企业投资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落实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探索“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先批后建”转变为“先建后验”“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的新型审批管理模式,因此建议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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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 |
市发改委 |
同意下放 |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落实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探索“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先批后建”转变为“先建后验”“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管”的新型审批管理模式,因此建议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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