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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布:2021-05-28 17:22:00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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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7-00985
        发文字号:吕政发〔2017〕28号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9日
        发文机关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继续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共16项,其中下放管理层级14项,部分下放管理层级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将行政职权事项彻底下放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编制完善“两单、两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附件: 2017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6项)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71028

         

        附件

        2017年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改革
        意见

        备注

        1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市发改委

        下放

        原属于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要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

        500亩以下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由县级国土主管部门自行验收,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

        市国土局

        部分下放

        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500亩以下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的部分内容。

        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变的情况下,原由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委托县级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

        市国土局

        下放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改革
        意见

        备注

        4

        县级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一般村庄和集镇农用地转用,在下达计划指标内,委托县级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

        市国土局

        下放

         

        5

        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属于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部分,继续由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部分,委托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

        市国土局

        下放

         

        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属于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部分,委托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国土主管部门。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国土局

        下放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改革
        意见

        备注

        7

        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设施(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的验收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市环保局

        下放

        分类管理

        8

        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县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市环保局

        下放

         

        9

        驾驶员的体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市公安交警支队

        下放

        公开13个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以及吕梁市人民医院、荣军医院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办理流程,并与公安综合应用平台联网,方便群众办理。

        10

        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市水利局

        部分下放

        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须报市水利局备案。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改革
        意见

        备注

        11

        辖区内直冠吕梁市企业名称登记发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市工商局

        下放

         

        12

        辖区内直冠吕梁市企业名称网上申报

        市工商局

        下放

         

        13

        中考加分优待资格确认

        卫计委确认农村独生子女身份,招生办负责制定加分确认

        市卫计委、市教育局招生办

        下放

        同意各县(市、区)卫计委审核确认农村独生子女身份,招生部门负责按省定标准加分。

        14

        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变更审批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市政府办公厅

        下放

        下放市级审批权限,包括:公司住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章程,变更持有股权或股份总额20%以内的股东,公司开业审批。

        15

        驾校新增/更新教练车和教练车过户核准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运管办发[2015]114号)

        市交通局

        下放

         

        16

        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市林业局

        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