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信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本市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统一受理、集中评定的原则,按照流程受理举报信息,事发地县(市、区)进行调查并提出奖励意见,市处非办和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集中评定,由市公安局统一发放奖金。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五条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包括举报人需要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并对举报事项有基本线索和主要事实证据;
(二)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五)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六)被举报企业在本市注册或在外省、市注册但在本市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超过举报奖励时限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二)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涉嫌犯罪的;
(四)举报内容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或通过不同渠道举报同一案件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接到举报人举报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并根据被举报非法集资单位登记地、非法集资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分别将有关线索交由相关县(市、区)处非办;县(市、区)处非办按照联合调查程序组织公安、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调查确认后及时填写《吕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向市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市处非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每季度组织市公安局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进行等级评定,提出奖励意见;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通过正规举报途径提供非法集资线索给予500元奖励;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行政违法或公安立案侦查后认定的非法集资的,且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三)举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或者对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四)举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确定奖励后,由市处非办或相关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
第十三条 市处非办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审批、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0358—8220700非法集资举报电话或12345政务热线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举报(llscfbgs@163.com);
(三)发送信件举报;
(四)就近到公安局或拨打110报案。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