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应当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网络维护、电脑升级更新、学习培训、信息编辑、影像采集、日常办公等所需经费。
第四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要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